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GSDA0101C03-201700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2-01 11:55:50
文 号: 主 题 词: 信息公开制度 阅读: 444

陇南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审核公开制度

来源:陇南市政府网站 | 作者:市政府信息科 | 日期:2014-12-01 11:55:50

陇南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审核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确定本部门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文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初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属性。不能确定时,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八条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并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公文签发后,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属主动公开的,在公文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