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招生

索引号: GSDA010116020-201800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04 09:45:28
文 号: 成政办发〔2018〕118号 主 题 词: 教育招生 阅读: 224

关于印发成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6-04 09:45:28

 

 

 

 

 

 

 

成政办发〔2018〕118号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成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5月28日

 

 

 

成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下称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场所开办的,以方便家长(监护人)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住宿、休息、看护、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审批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条  托管机构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教育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成立“成县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住建、公安、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是托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禁在校教职工参与校外托管活动;严禁托管机构向学生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培训、推荐发放教辅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相关许可证书。

消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并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托管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负责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托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和劳动合同保障情况进行监管;严禁公职人员参与校外托管活动。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乡镇政府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辖区托管机构依法办证、规范经营,加强日常巡查,掌握经营动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转办、协调跟进相关投诉事项。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照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教育部门处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根据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到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托管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首先,进行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其次,持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教育部门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通知书》;第三,持教育部门备案通知书办理工商登记后续手续,对于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一)登记规范

1.对托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性质类型。

2.托管机构名称应包含“托管服务”行业特征, 具体表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管服务+组织形式。

3.托管机构经营范围表述为:为在校学生提供接送服务、临时看护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

4.托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二)管理规范: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工商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对托管机构进行监管:

   1.严格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及其相应的审批办理部门,并请申请人作出在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办理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确保及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认真履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职责。根据阶段中心工作或上级的统一部署,除开展联合检查外,可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和工作方式对已登记注册的托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监管。

第九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分别到教育、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托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托管机构解散、终止,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1.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托管机构。

    由教育部门联合消防、住建、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选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托管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保证房屋、消防、监护和饮食安全。

    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二)既有托管机构(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置在住宅类民用建筑内的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学生总人数严禁超过30人(当总人数超过30人时应按本款第(一)项要求执行),并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与可供消防车行驶的道路距离不应超过50米,沿道路100米内应有一个完好的市政消火栓。

    2.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网等阻碍消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3.托管机构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物理防火分隔,应当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4.厨房部位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墙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厨房内燃油、燃气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范的金属管道,并配置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

    5.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门口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6.场所内不得设置吊顶,房间之间应采用不燃烧墙体分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

    7.每层必须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每个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应当设置一个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每50平方米配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疏散通道、楼梯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距离不应超过5米;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8.配电线路应暗敷,当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上。

    9.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疏散门的宽度不小于1.1米,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1)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除首层外的楼层设有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阳台,或疏散楼梯能直通天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托管机构要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往返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二)工作人员数量与受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当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午休时每个睡室始终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跟班看管,其他活动时间也要有专门工作人员现场看管。

    (三)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四)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每月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每日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每季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有从事自行配餐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工制作场所、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实行分餐制;

    (二)配餐合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并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四)严禁向学生提供违规加工、腐败变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非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采购台账,保存相关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在开学后1个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及所在乡镇(社区、村委)。如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乡镇(社区、村委)、教育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2.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成县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住建、工商、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加强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教育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住建、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束后,各部门将检查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由“成县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住建、工商、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托管机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依法需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社区(村)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照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社区、村委)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三十条  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家长(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等,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托管机构违反消防、建筑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住建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处罚信息及时推送监管平台或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根据推送或函告信息依法对托管机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直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