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A010117-201800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14:5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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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主 题 词: | 民生实事 | 阅读: | 998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1-17 14:56:46
成政办发〔2017〕104号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努力改善全县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境监管基础,提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水平
(一)全面完成污染源排查建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将辖区或主管行业内企业的环境保护档案建档工作纳入日常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补充内容,全面掌握辖区污染源底数、各类排污企业分布情况、各类污染物排放数量和去向、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辖区或主管行业内企业环境监管“一厂一档”数据信息库建设工作任务,为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效能。
(二)推进环境执法“6+1”工作模式。要以“规范、精细、高效、智能”为目标,严格按照环境监管执法“6+1”监管模式,实施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制度,不断推动网格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智能化、分类化监管。不断完善我县环境监管网格单元,明确责任人、监管任务,落实监管方案;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制定差别化监管措施;对监管执法全程采取书面、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保全证据,实施痕迹化管理;规范和优化环境监管执法程序,实施流程控制、分解任务、衔接互通;明确不同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主要内容,实现检查程序内容统一规范;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移动执法等系统,降低现场检查频次,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根据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确定监控名单,编制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并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计划。
二、明确职责权限,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制机制
(一)深化属地管理,推进分级负责。各乡镇、各单位要对辖区或主管行业内环境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的管理机制,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燃煤锅炉、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明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聚集区要配备环境监管人员,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等有关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负责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厘清工作职责,部门共管联动。环保部门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发改、工信、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农牧、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安监、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的工作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建立齐抓共管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真正做到“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创新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发挥好环境监管网格化效能。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落实主体责任。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根据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违法违规单位和处理、整改情况。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四)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司法衔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要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完善紧急案件联合处置、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防止证据灭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有明确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对于移送的刑事案件应随案移送相关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行政执法、线索移送和立案查办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技术支持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行政处罚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和区域的环境监管。一是以大气、水、土壤环境整治为重点,提升环境质量。大气环境整治要重点围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和机砖制造、施工扬尘监管、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水环境整治要重点围绕东南水体污染整治和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畜禽养殖场等领域展开。土壤环境整治要以重点区域、企业污染土壤修复为主,切实保障农产品的环境安全。二是加强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监管,保障环境安全。要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检查重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三是加强涉重金属、尾矿库、化学品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及设施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将尾矿库环境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五是开展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围绕环境污染严重、违法情况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区域、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综合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查处,并强化政策聚焦引导和日常管理,使这些区域内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持续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结合西北督察中心、省政府、市政府交办问题和环保督察期间环境信访案件、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环境保护问题多发、频发、高发领域环境监管,全面核查全县存在的重点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有序推进环境监管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做好职责内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检查全过程。
(三)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责。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
(四)加大监管失职渎职追责力度。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