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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详细内容
编号:201807121955273881
申请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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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庞* | 性别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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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0 | 职业 | |
信访部门 | 司法局 | 问题类别 | 咨询 |
主题 | 正当防卫致人轻微伤害是否可以拘留九个月不开庭审理 | ||
内容 |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弟弟在成县干活与人发生口角,对面两个人拿着铁锹要殴打我弟弟,我弟弟正常防卫用拳头打到了一个人鼻子上,随后进了拘留所,对方要求我们赔偿16万,我们认为不合理拒绝,我们等待法院开庭,法院说需要对方提供伤害证明,对方也拿不出来任何证明,到现在为止已经拘留九个月了还没有开庭,我想问一下这是合理的正常流程么?我弟弟的孩子马上也要出生了,不知道为什么,对方的医疗费用只有4000元,而我弟弟已经拘留九个月还没有开庭,希望县长,县政府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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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司法局 | 计划完成时间 | 2018-07-16 |
处理进度 | 处理完结 | 完成时间 | 2018-07-13 |
答复内容 |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你咨询的问题,我单位现对您进行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及以上伤情(伤情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材料中反映的情况不够详细,建议向侦查机关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 答复单位:成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