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助:包括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粮食补助及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一)补助标准
1、粮食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00公斤,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每亩补助现金140元;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现金补助标准:退耕地每年每亩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3、完善政策补助标准: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二)补助范围: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白银区、平川区。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02〕60号)。
(四)资金拨付程序: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为省直管县。资金下达计划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达到县财政局、林业局,再有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财政局;白银区、平川区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下达到区财政局、再有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财政局。
(五)资金兑付程序:经县(区)林业局检查验收达到国家规定保存标准后,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通过“一册明一卡统”兑现给退耕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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