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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案司法解释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编辑:县司法局 | 日期:2018-01-17 | 阅读: 137

两高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案司法解释

非法出售财产信息超五十条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9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13条,明确了10方面内容,即“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可入罪。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门槛10倍以上,如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解释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司法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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