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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来源: | 编辑:县司法局 | 日期:2018-01-17 | 阅读: 158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转递及衔接

(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判处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1、书面告知罪犯在3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

2、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

3、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上述判决为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可通知罪犯居住地街镇司法所(科)派员参加,有关法律文书可由司法所(科)人员转交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假释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1、通知罪犯居住地街镇司法所(科)派员参加法庭宣判;

2、书面告知罪犯在3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

3、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三)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应及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街镇司法所(科)及本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罪犯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住所地公安机关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

(四)对罪犯上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机关可事前听取驻监检察室和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对病危罪犯审批保外就医的,监狱机关应加强协调,可采取审批与办理相关手续同步进行的办法。

对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机关应指派干警将其送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并向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转递相关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应及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街镇司法所(科)。

(五)公安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公安看守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衔接手续。

(六)被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刑期届满前,监狱机关或者公安看守所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罪犯主刑服刑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将《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

2、在罪犯主刑服刑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应开展有关教育工作,促使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

3、书面告知罪犯在刑满释放后3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街镇司法所(科)报到。

(七)自罪犯向住所地公安机关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应当向其宣读《监督管理通知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接受街镇司法所(科)的日常监管和教育。

(八)街镇司法所(科)收到公安机关复印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指派人员参与公安机关对罪犯的社区矫正宣告;

2、及时找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谈话活动,谈话时可邀请家属参加;

3、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矫正服务指南》;

4、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5、明确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行为奖惩、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等规定。

(九)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外省市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沪籍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转递工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

(一)基础管理工作

1、街镇司法所(科)应建立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通过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按时、准确上报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

2、街镇司法所(科)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配合作用,定期向街镇领导汇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地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召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制定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二)日常管理工作

1、街镇司法所(科)应做好与社区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当放宽)的谈话工作,每月定期收取社区服刑人员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审核社区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因事暂时离开本市及改变居住地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报公安机关批准,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请销假或者相关手续。

3、街镇司法所(科)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情况按月、按季度进行考核,并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实施奖惩。

4、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街镇司法所(科)应根据情况相应提出减刑、假释等书面建议,报公安机关审核;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通报原押监狱、公安看守所。

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应当同时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原押监狱或看守所,原押监狱或看守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案卷副本归入原档案。

5、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及时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原押监狱和看守所及居住地公安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违法情况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将社区服刑人员移送监狱和看守所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监狱或者公安看守所提出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同时通知本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狱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由原押监狱、公安看守所负责将社区服刑人员提回执行。

    6、区县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刑罚的执行、变更及司法奖惩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三)教育帮助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在街镇司法所(科)的组织与指导下,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各类教育学习计划,实施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教育帮助工作,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活动,以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2、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工作。

    3、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计划,联系当地劳动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

4、要重视社区矫正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辅助作用,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

    5、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存在的户口(暂予监外执行除外)、就业(保外就医除外)、生活中的特殊问题或困难,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四)公益劳动工作

1、街镇司法所(科)应当依托社区,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建立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基地。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除外)参加形式多样的公益劳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三、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宣告工作

(一)期满准备工作

1、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届满前一个月,街镇司法所(科)应认真指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2、街镇司法所(科)应召开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公安干警、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参加的评议会,组织对服刑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情况进行评议;街镇司法所(科)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书面抄报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3、对服刑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审核后,签发《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由街镇司法所(科)出具鉴定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签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考察期满通知书》报送原批准或决定机关。

经监狱机关、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实施社区服刑的罪犯服刑期届满时,监狱机关或公安看守所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期满宣告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其期限届满之日以一定形式向其本人宣告;对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届满的人员,也可由原判人民法院开庭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以一定形式通知其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可以向其居住地的近亲属代为转告。

在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宣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宣告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三)其他相关工作

1、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死亡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书面通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或原押监狱、公安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自然解除。

2、对依法决定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假释或缓刑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服刑人员,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裁定)之日起,其社区服刑的决定即告终止。

3、街镇司法所(科)在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期届满、解除或社区服刑决定终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