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本规定的企业(项目)范围:
(一)投资商在镇内投资较大的工业、商业、生态旅游、农业、养殖业、交通、城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二)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强势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重点财源建设项目;
(四)科技含量高、辐射作用大、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
三、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实行镇、村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
四、实行重大项目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50万元以上),由镇选派干部全程跟踪服务,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对投资额较大、对镇域经济有强势带动作用的项目,成立由镇长长为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和协调服务工作。
六、联系企业的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发展状况写出调研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七、联系企业的领导要恪尽职守,全心全意地为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联系企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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