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审查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三)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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